《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》讲记之二十一

净土杂志  2022-05-26  点击  次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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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》讲记之二十一

《净土》2020年第6期   文/释德亮



(接上期)

各位法师、各位同学:

我们继续讲盗戒,讲盗用僧物中的现前现前物和十方现前物以及互用的内容。

 

3.现前现前物

现前现前,必盗此物,望本主(即本施主)结重。若多人共物,一人守护,亦望护主结重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第三种僧物是现前现前物。第一个“现前”是指现前的这一些僧众,第二个“现前”是指可以分配。所以,现前现前物指的就是现前僧众所拥有的,而且这些僧众可以分配的僧物。比如供养现前僧众每人一件毛衣,这些毛衣就可以在现前僧众中平均分配。

偷盗现前僧众的物品,有不同的结罪情形:施主供养了物品,但是还没有分配给僧众,如果这些物品有守护主,偷盗了就向守护主结罪;如果供养来的物品还没有守护主,也没有分配,偷盗了就向物品的本主结罪;如果供养的物品已经分配了,但是僧众还没有取用,偷盗了则向现前这些僧众结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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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十方现前物

十方现前,如亡五众轻物也。《善生经》云:盗亡比丘物,若未羯磨,从十方僧得罪轻(谓计人不满五,但犯偷兰)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第四种僧物是十方现前物。十方现前物属于十方僧众所有,但是在现前僧众中进行分配,例如亡五众轻物。出家五众在往生之后,他们遗物中的重物就属于常住所有,成为常住常住物;轻物则属于十方僧众,十方僧众可以对其进行分配。

轻物分配之前要先作相,召十方僧众来集,作羯磨法之后,这些物品就属于现前僧物了,也就是属于当前界内的这些僧众的物品。只要是僧,都可以来分,到界内都有份。如果还没有作相,这些物品还是属于十方僧物。十方僧物属于十方僧众所有,而且可以分,再值钱的东西分给每一位僧人,都不可能满五钱,所以盗十方僧物得中品罪。

若已羯磨,望现前僧得罪重(谓人数有限,则可满五,夷)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现前百僧,须盗五百方成满五,减则得轻。(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)

如果已经对这些物品作羯磨法,那就属于现前僧物了,也就是属于现前来到界内的这些僧众的物品了。盗现前僧物,得重罪。这是因为在实际情境中,现前僧众的人数通常是有限的,现前现前物的价值平均分配给每个僧众时,一旦超过五钱,就构成波罗夷罪,也就是重罪。

比如现前有一百位僧人,而所盗的这个东西值五百钱,五百钱平均分到每一位僧人这里就是五钱,满五结重,因此偷盗者得重罪。如果现前僧有一百位,所盗的物品不满五百钱,分到每一位僧人这里就不满五钱,偷盗者就得轻罪。

若临终时,随亡人属授物。盗者随约所与人边结罪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问秉羯磨已即付五德,此同主掌,何不望结?答:此据出物正作法时,尔前必有知事看守,应从守护结重。后付五德令为僧分,现物属僧,即非掌护。(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)

因此,盗了僧物必须要忏悔,忏悔之后还要偿还。

下面讲一则公案。

《僧护传》本名为经,即明僧护比丘游海边,见地狱等事。彼云:僧护至一寺,闻犍椎声,入僧坊已,见僧和集,食器、敷具、人及房舍,悉皆火然。又入僧坊,见诸比丘,坐于火床,互相爪划,肉尽筋出,五藏骨髓,亦如燋炷。后还祇桓,白佛。佛言:汝初见寺,乃是地狱。迦叶佛时,是出家人,四方僧物,不打犍椎,众默共用,以是因缘,受火床苦。汝见第二寺,亦是地狱。迦叶佛时,是出家人,檀越造寺,四事丰足。檀越要打犍椎,诸比丘不打,客比丘来,不得饮食,受火床苦。迦叶佛涅槃已来,受如是苦,至今不息。(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)

《僧护传》中记载了一位名为僧护的比丘在大海边游走时见到地狱的事。僧护比丘来到一座寺院,听到有犍椎声,进到僧坊里面后,见到僧众集合在一起,吃饭的器具、袈裟等具、僧人以及整个房间全都在大火中燃烧。僧护又到另一僧坊中去,看到很多比丘坐在火床上面,以指爪相互抓挠对方的身体,皮肉被抓得露出了筋骨,五脏和骨髓像被烧焦的灯芯。

僧护比丘回到祇桓精舍,就把自己看到的景象向佛禀白。佛说,僧护最先见到的寺院是地狱。在迦叶佛的时候,这些出家人食用十方僧物前不打犍椎(不作相),而是默然共用。由于这个因缘,遭受火床地狱的苦报。僧护再次见到的僧坊也是地狱。在迦叶佛的时候,檀越为这些出家人建造了寺院,四事供养丰足。檀越要打犍椎,这些比丘不打,这样外面的客僧比丘来了以后就得不到饮食。这些比丘因为这个因缘受火床苦,从迦叶佛涅槃以来,直到现在还没有停息。

通过这则公案,我们可以了解到,盗十方僧物的果报非常惨重,所以要特别谨慎,对饮食方面更要谨慎。

在寺院里吃饭有过堂、行堂的仪轨,这是出家法。虽然对居士不作这种要求,但是为了随顺寺院的规矩,大家还是过堂更庄严一些,更能够收摄身心,与道相应。居士过堂、行堂不算是受供养,也不要想自己这是在受供养,只是因为在寺院做事,所以可以在这里吃饭。或者有其他因缘在寺院吃饭,也需要补偿一下。另一方面,对于行堂而言,也要以平等心来做,不能够偏心,偏心也是犯盗。

以上讲的是盗用三宝物,佛物、法物和僧物的方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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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再讲互用。

二、互用

我们已经了解了盗用比较微细的方面,而互用的内容会更加微细复杂,也更容易触犯。

互用,又分四:一、三宝互;二、当分互;三、像共宝互;四、一一物互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互用分为四种,分别是:三宝互、当分互、像共宝互、一一物互。

如《僧祇》,寺主摩摩帝(知事),互用佛法僧物,谓言不犯。佛言波罗夷。谓知事人,取僧粮食、器具及以牛马,为佛像家营事使役,并得正重,将佛法物僧用亦尔。广文如彼律。《宝梁》等经云:佛、法二物不得互用。由无有人为佛、法物作主故,复无可咨白,不同僧物。所以常住招提互有所须,营事比丘和僧,索欲行筹,和合者得用。若欲用僧物,修治佛塔,依法取僧和合得用。不和合者,劝俗修补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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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三宝互

第一种互用是三宝互,是指在三宝物之间,也就是佛物、法物和僧物之间的互用。

如《僧祗律》上说,寺院的主人摩摩帝(知事),互用了佛法僧物,说这样做不犯罪。佛说这是犯波罗夷罪(重罪)。寺院的知事取用僧众的粮食、器具,乃至属于僧众的牛马等来为佛做事,得正重罪。正重,是重罪根本罪。虽然僧众本该供养佛,但是要通过和合作法才可以。如果不和合作法,直接把僧众的物品给佛去用,就属于互用,得重罪。比如说建佛像或者建佛殿,如果需要用僧众的钱款资助建造,这就需要界内的僧众和合作法,大家同意了才可以用这些钱。如果直接用属于僧众的钱去建造佛像、佛殿,就犯盗戒,结重罪。这是僧物互用为佛物。如果将佛物、法物给僧众来用,也同样属于互用,犯盗戒,结重罪。

《宝梁经》等经典上说,佛物和法物不能互用,因为没有人可以为佛物、法物来做主,我们都只是守护而已。而对于佛物、法物的使用,没有可以征求意见的对象,佛与法并不会应答,这是此二者与僧物的不同之处。如果使用僧物,要通过和合作法来征求僧众的意见。例如想用僧物来修治佛塔,必须要通过僧众和合作法,大家同意了才可以使用。如果其中有人不同意,可以劝俗众来修补。这是总说三宝互。

若准此义,佛堂之内而设僧席,僧房之内安置经像,妨僧受用,并是互用。由三宝位别,各摄分齐故。若无妨暂安,理得无损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再细说,按照这个道理,在佛堂里设立僧众的座位,在僧房里面安置佛经佛像,如果因此而影响到佛或是僧众的受用,就属于互用。如果在佛堂里面设僧席,对佛受用没有影响,或是在僧房里面设佛经佛像,对僧众受用也没有妨碍,这是可以的,不属于互用。如果有人供养建僧房,要建房的这块地就属于僧房所有。如果在这块地里面又辟了一块地建佛像,致使这个地方本可以继续建僧房,却因建了佛像而有所妨碍,这就属于互用。总之,三宝物各有所属,属于佛的就是佛的,属于法的就是法的,属于僧的就是僧的,不能互相混用。

《十诵》,佛听僧坊畜使人、佛图使人,乃至象马牛羊亦尔,各有所属,不得互使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《十诵律》上说,佛允许蓄养僧坊使人(属僧物),佛塔或佛寺的使人(属佛物),乃至象、马、牛、羊等,同样也都各有所属,不能互用。也就是说,属于佛的,不能为僧众来干活;属于僧的,不能为佛来干活。

《萨婆多》,四方僧地不和合,不得作佛塔、为佛种华果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《萨婆多》上说,属于僧的土地,如果不经过僧众和合作法同意,就不能在上面建佛塔,也不能为佛种花果等。

若经荒饿,三宝园田,无有分别,无可问白,若僧和合,随意处分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如果经过战乱或者其他的天灾人祸,三宝园田已经荒芜朽坏,没有人守护了,也分不清楚哪是佛物,哪是法物,哪是僧物,这时通过僧众和合作法,则可以酌情处理分配。

若属塔水,用塔功力得者,僧用得重。若功力由僧,当筹量多少,莫令过限,过则结重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如果属于佛塔地上的水,而且是由属于佛塔的使人或者牛马等劳作而得来的,僧众用了这些水,得重罪。如果水是属于佛塔地上的,但是这水是由僧人的劳作得来的,那么僧众就有一份功劳,所以也可以使用一部分水。但是还要根据自己的付出筹量一下用多少合适,不能超过限度,超过了限度就结重罪。

《十诵》,僧园中树华,听取供养佛塔。若有果者,使人取啖。大木供僧椽梁用,树皮叶等随比丘用,亦得借僧釜镬瓶盆等杂用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《十诵律》上说,僧园中种植的树与花,可以供养佛塔。如果树上结有果子,可以令人摘取,供僧众来吃。园中的大树,木头可以用来建僧寮,作椽梁之用。树皮、树叶等可以随比丘用。对于众僧的锅、瓶、盆等,可以暂时借来使用。

《十诵》中,初明华通供佛如上。或已入己,或有余剩。(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)

《十诵律》上说,僧众的花可以供佛。如果花非常多,僧众够用了,供佛也可以。如果花不多,又想供佛,就需要僧众和合作法后才能供佛,因为这是僧物。

上律中,乃至别人得用僧薪草者,此要须具戒清净应僧法者。如律所断,财法皆同。若行少缺乖僧用者,得罪无量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上律,就是指《十诵律》。这里的别人是指某一位比丘,不是指僧众,多位比丘(至少四位)组成的僧团叫作僧。个别比丘,可以使用僧众的柴草、树皮和树叶等,但是要求这位比丘必须具足清净戒行,对僧法能够如法行持。这个要求还是比较高的,所以一般情况下,僧众的树皮、树叶和柴草是不能随便用的,一用就可能犯盗。如果戒行有缺漏的比丘使用僧众的柴草等物品,就获罪无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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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本通三宝施者,随偏用尽,不得破此物以为三分,则乖本施心故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如果施主一开始供养的时候只是说供养三宝,没有具体说供养佛、法、僧中的哪一项,这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配使用。在这种情况下,不能把供养的物品分成三份,因为这样做有违施主的发心。比如说施主供养给三宝一口钟,不能把这口钟分成三份使用。在实际中,我们有些财物没有具体分,而是通三宝所有,佛需要就用在供佛方面,僧需要就用在供僧方面。

《善见》云,伏藏中物,若为三宝斋讲设会,得取无罪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《善见》上说,地下的伏藏宝物本来是属于三宝地的,如果取过来为三宝所用,比如开法会用,或用在供养佛上,或用在供养僧上,都没有罪过。

《善见》,伏藏应在三宝地中,还归三宝用,故无罪。反明自入,取离成盗。若非三宝地,如人物中,无我所心,无守护,望主成犯。(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)

《善见》上说,宝藏如果在三宝地中,归三宝来用,是无罪的。反过来说,如果取来私用,就是犯盗。如果宝藏不是在三宝地上,而是在属于别人的地上,宝藏就属于他人之物。如果土地的主人也不知道地上有宝藏,没有“这宝藏属于我”的心,也没有守护心,这时如果有人取用宝藏,还是向土地的主人结罪。

又佛堂柱坏,施主换讫,故柱施僧,僧不得用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又例如佛堂的柱子坏了,有施主发心换了新柱子,将旧柱子施给僧众了,即使这样僧众也不能用。这是因为柱子是属于供佛的佛物,永远属于佛,所以僧不能用。

律中佛言,若佛园坐具者,一切天人供养,不得輒用,皆是塔故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律中说,佛的园子里面的坐具,是属于佛的坐具,一切天人都来供养,任何人都不能随便用,而要像供养佛塔一样去对待。

若得佛家牛畜,亦不得使。使佛牛奴,得大罪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属于佛的牛畜,也不能随便使用。如果役使属于佛的牛乃至奴仆,得大罪。

彼云:比丘作佛事得佛奴牛驴等,得借使否?答:若知本是佛物,不得。(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)

有人问:比丘能否借用佛的奴仆、牛、驴等作佛事(不是为佛做事)?答:奴仆、牛、驴等本来是佛物,只要不是为佛做事,都不可以使用,乃至暂时借用都不可以,因为佛物本身都有价值。

若佛塔中鸟死及得余物,但供塔用,余用犯盗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如果佛塔当中有死去的鸟乃至于其他东西,都是属于佛塔的。只要能用的东西,都要用来供养佛塔,用作别处就犯偷盗。

故《五百问》中,塔上扫土,净地弃之,不得恶用。(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)

前面讲过《五百问经》上说,在塔上扫得的土都要丢在干净的地方去,不能随便使用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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